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丰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93民初779号 |
案号 |
(2018)辽0293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贷款本金17 000 000元,该款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本金2 000 000元,并结清截至该日全部拖欠利息(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计算)、罚息(按照年利率6.09%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复利(以上述利息和罚息的总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前按照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15 000 000元,并结清截至该日全部拖欠利息(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计算)、罚息(按照年利率6.09%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复利(以上述利息和罚息的总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上浮50%的标准计算);四、被告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因泰集团有限公司、杜昕宁、于丰杰、杜笑雯按照约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支付保证金2 000 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3 904元、减半收取计61 952元,由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因泰集团有限公司、杜昕宁、于丰杰、杜笑雯连带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