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5********2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8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381执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宏岩、许艳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14416.5元(计算到2018年4月29日),本息共计114416.5元;并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3.65%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祝成波、张金华、张兴伟、金娜对以上债务承担边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被告冯宏岩、许艳茹、祝成波、张金华、张兴伟、金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