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214012.09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的复利应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应以本金340万元为基数,分别在年利率6.525%的基础上上浮50%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曲忠仲贵、王永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12元,由被告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曲忠仲贵、王永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彦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836817672577 |
登记机关 |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