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小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5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902民初510号民判 |
案号 |
(2018)云0902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沧市侣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借款本金4597967.8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止,随借款本金一并还清(其中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59303.88元)。二、如果被告临沧市侣奇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对被告何忠益、许小连用以抵押担保的临翔区凤翔街道圈掌社区万隆巷46号茶苑大厦2号楼4单元15层1506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果被告临沧市侣奇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借款本息,由被告何忠益、许小连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临沧市侣奇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借款本息,由被告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徐振林对上述借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