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3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4民初15196号、(2019)粤06民终114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执17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 “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具产品;二、被告罗芝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20000元;三、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45000元;四、被告李兴文对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罗芝芬负担500元,被告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李兴文连带负担1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3039001294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