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民终1197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1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各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4月18日止,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共欠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9609.33元及借款本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944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5万元,各方共同确认若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张国用、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期按照下列分期还款,律师费只需偿还2万元;二、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清借款本金所累计产生的应付利息、复利、罚息合计金额为52781.67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18.33元;三、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9441元、保全费5000元;四、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五、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六、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以及应付利息、复利、罚息;七、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国用对本协议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若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国用未按上述约定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律师费仍按5.5万元偿还,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国用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应付债务(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国用三方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802执16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628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052266986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