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04********2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庄民初字第07374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恢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永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二、被告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永成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利息。三、被告大连莱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世大、贾琦、杨雅婷、陈欣、魏锋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大连莱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世大、贾琦、杨雅婷、陈欣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逾期履行上述给付金一义务的,应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