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12461号 |
案号 |
(2018)豫0106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10 455 492.69元及违约金(以10 455 492.69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立明、郑国安、陈玉明、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祥珠宝有限公司、修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赵长清、赵军、陈振涛、李战成、程惠平、李清菊、原秀杰、都丽萍、侯明珍、范新晨、丁维、祁永军、宋建红、郝国琪、李天蛟、杨俊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立明(为1318.15万股)、郑国安(163.38万股)、陈玉明(433.47万股)持有的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2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长清所有的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6932号(被担保限额15万元)、赵军所有的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01431号(被担保限额19万元)、李立明所有的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0774号(被担保限额206万元)、都利萍与李立明共有的修房权证城字第201104196-1号(被担保限额38万元)、范新晨与侯明珍共有的修房权证城字第200802394号(被担保限额52万元)、原秀杰与李清菊共有的修房权证城字第200904270-1号(被担保限额33万元)、杨俊杰所有的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1475号(被担保限额37万元)、李天蛟所有的修房权证城字第200907134号(被担保限额44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1674116659D |
登记机关 |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古汉山煤矿西3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