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1811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露借款本金269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二、被告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兴志刚、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82执11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9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572843978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桥西区泉南大街38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