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621民初1371号 |
案号 |
(2018)皖0621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淮北赔偿原告杨素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合计419824.09元,扣除其已赔偿的20000元,应当再赔偿杨素梅399824.09元。二、被告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素梅对被告濉溪县百善镇黄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李俊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杨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2元,由被告徐淮北、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原告杨素梅负担9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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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21731650285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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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闸河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