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春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3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1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20)黑1221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刘春光偿还原告杨春娟借款本金3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春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