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1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1民初3533号 |
案号 |
(2020)黑1121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晓立、范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37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523元,由原告负担690元,二被告负担5,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