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72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2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合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73266.4元;并以107326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原告唐山市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山市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30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原告唐山市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1元,被告秦皇岛合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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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56199665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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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