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3********3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1民初1381号 |
案号 |
(2020)冀1121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尹刚、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金排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3500元,共1435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之后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共计4415元,由被告尹刚、李海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