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季春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02********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24民初178号 |
案号 |
(2020)浙0324执3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春焕同意支付原告温州市鸿马包装有限公司承揽款 80000 元,分期支付,分别于 2019 年 2 月至 9 月的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承揽款 10000 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季春焕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自被告季春焕逾期之日起就承揽款 80000元(履行时扣除调解后已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9 年 1 月 4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