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红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0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万小华20万元,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万小华20万元 二、2015年5月31日前,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第二笔20万元,则2015年7月31日应付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款项 三、被告自2015年1月19日开始对每期应付款项按月利率2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7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37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985元,由被告承担8755元,此款随同第一笔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11 |
发布时间 |
2015-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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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锦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8147402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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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绿荫路669号新区管委会大楼八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