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佳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5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20)浙1125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云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佳和、蓝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49954.66元及利息、罚息 (截止至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罚息为28199.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连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在最高额8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被告叶佳和、蓝小娟、黄连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