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振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2********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22民初579号 |
案号 |
(2018)辽1122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振利、宋晓玲向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95,447.93元及利息46,544.21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利息)合计241,992.14元(贰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圆壹角肆分);二、被告常振利、宋晓玲向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95,447.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计算);三、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肆仟玖佰叁拾圆),减半收取2,465元(贰仟肆佰陆拾伍圆)由被告常振利、宋晓玲负担,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