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1007号 |
案号 |
(2018)冀0929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65298.05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所欠租金16529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的1.3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不超过50430元;三、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 4707米、扣件1276套、油托(顶托)602根、木跳板2块、0.5米立杆19根,逾期不返还,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折价赔偿;四、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6日起每日给付原告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后续租金156.09元,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每年11月11日至次年3月15日四个月冬季报停期租金;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5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中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786031473L |
登记机关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