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1243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3382.48元、该款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7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926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78元,财产保全费2272元,合计5550元,由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5550元,应于本6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183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善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141336376F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科工园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