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5民初933号 |
案号 |
(2020)苏0305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芳、徐州市贾汪区瑞金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友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4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70元,由被告郭芳、徐州市贾汪区瑞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