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6民初10690号 |
案号 |
(2018)辽0106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借款本金 6 500 000元;二、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利息 354 414元(含罚息等,计算起止日期为 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10月25日);三、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未付贷款本金的利息(含罚息等);四、被告段梅、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中的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 781元,减半收取29 891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陈建国负担,被告段梅、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6执68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441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英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31013665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