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1471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昌喜借原告吴晓琳本金211000元,定于2020年3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1日前偿还余款11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 二、被告朱昌喜如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欠款,原告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