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3********0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202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0)吉0202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蒲振刚偿还借款本金576,800.0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8.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9,688.00元,由被告戴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