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温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3657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牡丹江温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天津海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1992.27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牡丹江温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天津海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以111992.27元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由被告牡丹江温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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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洪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130480209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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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农校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