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7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82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涛欠款85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涛要求被告郭建珍对被告杨海军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7.5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