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荣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2民初18255号 |
案号 |
(2020)京0102执1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玉凤借款本息合计529.2万元;二、被告高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玉凤以4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自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吴荣山对被告高淑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被告高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玉凤借款本息合计529.2万元;二、被告高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玉凤以4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自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吴荣山对被告高淑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 844元,由原告徐玉凤负担457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淑珍、被告吴荣山共同负担48 3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高淑珍、被告吴荣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