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瑞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龙民初字第631号 |
案号 |
(2016)黑0603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瑞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小琴欠付劳务费760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刘殿泉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大庆瑞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俊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3578666431N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火车站前凤一路1号1楼13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