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52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241民初2819号 |
案号 |
(2020)渝0241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浩旭、刘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中正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田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原告王中正就被告叶浩旭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环城南路1号房地产权证号为217房地证2015字第02987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王中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