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02民初2987号 |
案号 |
(2019)川1602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的租金352106.88元;二、驳回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29元,由被告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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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贺绍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008338890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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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188号广安轻工博览城16幢301号至3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