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鸿发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04民初137号 |
案号 |
(2017)皖1504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北鸿发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徐礼亮模板货款744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2017年4月30日;二、郭远国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徐礼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75元,由湖北鸿发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郭远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2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远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1695319236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新区3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