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11民初8548号 |
案号 |
(2017)皖0111执2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劲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0万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葛宜荣、秦兴枝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906元,由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宜荣、秦兴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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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宜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8491753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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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怡莲新城3#小高层3幢6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