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3********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04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豫0304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瀍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双方确认被告李维志向原告李廷勇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648600元。二、被告李维志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分二期向原告李廷勇偿还所借本金及利息,第一期为2016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李廷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第二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廷勇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48600元和利息(以本金1648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4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如果被告李维志没有按照本协议确定的任一期还款之日还款,则该案件按照借款本金为1648600元和利息(以本金1648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4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四、被告于海英、洛阳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648600元和利息(以本金1648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4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翔在借款本金1648600元和利息(以本金1648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4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有限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其在和被告于海英共同购买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A区10幢1-2701房屋一套(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112143,房屋代码:451685,无房产证)中其所享有的份额价值为限。本案受理费19640元、减半收取98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0元(原告方已垫付),由被告李维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发布时间 |
2016-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