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624民特7号 |
案号 |
(2020)云2624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经天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友斌定于2020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禄宝运费17319.00元;二、苏文海对李友斌应支付张禄宝的17319.00元运费不承担给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禄宝、李友斌、苏文海于2020年1月14日经天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