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30号 |
案号 |
(2017)冀0104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年青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6944.49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年青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年青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9元,被告石家庄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6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7-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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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六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7387340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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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华泰家园10-8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