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4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1533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2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朱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春燕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 并以 110,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时间从 2016 年 10 月 6 起直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 2,500.00 元,公告费 800.00 元,共计3,300.00 元由被告朱燕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