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3********7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1537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小林、杜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66232.91元及利息、滞纳费(2017年12月27日之前的利息、滞纳费为42145.29元,2017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滞纳费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收取2450.5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李小林、杜克琼负担235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