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1********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2495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3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