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4********2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4刑初282号 |
案号 |
(2020)冀0634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金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