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太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叶香梅与邱太春离婚。二、婚生子邱锦鑫、邱圣杰由邱太春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邱太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叶香梅赔偿款142294.24元。四、驳回叶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叶香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