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创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8民初1963号 |
案号 |
(2018)冀0108执1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创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丁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高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河北创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雷震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河北创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义务在7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丁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7元,减半收取5773.5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93.5元由被告河北创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阳、河北雷震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319986828G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金源商务广场A座1804、1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