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5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26民初379号 |
案号 |
(2020)川0626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的利息为307500元;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进行计算);二、被告邓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被告邓兵、邓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