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宁东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宁0121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宁东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金川劳务费175000.00元,并按照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17年7月10日为13205.00元,以上共计188205.00元;被告何立冬、王秀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72.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10072.00元,由原告李金川负担3072.00元,由被告永宁东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何立冬、王秀琴负担7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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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立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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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永宁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7-4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