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彦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6********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2502民初757号 |
案号 |
(2017)内2502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彦青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每月支付原告张帅100000元,剩余的96764元在2016年11月份支付完毕。被告韩彦青如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上述款项,则从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1.5分支付利息;二、锡林浩特市诚泰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中房新雅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251.00元,减半收取3625.00元,由被告韩彦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