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福禧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16864号 |
案号 |
(2017)苏0115执5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鞍山市福禧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蔡正旺货款8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由被告马鞍山市福禧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蔡正旺垫付,被告马鞍山市福禧劳务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德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0652464822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花山区金瑞新城6-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