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荆门楚桥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804民初145号 |
案号 |
(2017)鄂0804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永琴偿还原告刘红梅借款本金202万元。二、被告余永琴支付原告刘红梅利息40万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以20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湖北荆门楚桥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9 443元,减半收取19 722元,由被告余永琴、湖北荆门楚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6 382元,原告刘红梅负担3 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时间 |
2018-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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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永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0550688604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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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荆门市葡萄园路葡萄园二期5幢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