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艳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91民初355号 |
案号 |
(2020)苏0691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艳云、刘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缪宏成借款15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其中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缪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0元,由原告缪宏成负担300元,被告许艳云、刘岩承担24200元[上述费用缪宏成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给缪宏成24200元;两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24200元,其中24200元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内(户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账号:487158227690),另有300元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缪宏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