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4********2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04民初1234号 |
案号 |
(2017)辽0404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误工费9,025.25元、护理费6,152.00元、交通费500.00元、伤残赔偿金12,627.60元、精神抚慰金3,156.90元、卫材费530.00元、鉴定费900.00元、复印费72.50元,合计34,964.25元,由被告韩国英承担;二、被告深圳市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永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0元,由原告承担191.00元,由被告韩国英、被告深圳市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永胜连带承担674.00元,与上述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