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联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UH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11408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4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肇庆联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阮仙梅返还50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5元,由肇庆联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于阮仙梅已预交528.5元,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肇庆联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给付阮仙梅52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练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M31MX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肇庆市端州区城北路110-111号(市财政培训楼)财联大厦十一层03卡【集群企业(肇庆市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