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6********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9民初1425号 |
案号 |
(2018)黑0109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孟庆利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志学钢管7980米、扣件8340个;二、孟庆利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志学租金113 036.62元; 三、孟庆利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志学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钢管及扣件返还之日止的租金(该期限内的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14日不计算租金),该租金按照170.82元/天标准计算;四、张群、通河县利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刘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